一、学历与资历(25分)
(一)学历
中学教师学历不达标,但已取得中学专业合格证(含免试对象)得4分;专科毕业得6分;本科毕业得8分;研究生及以上毕业得10分。
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学历不达标,但已取得小学专业合格证(含免试对象)得4分;中专毕业及1968年前(含1968年)高中毕业得6分;大专毕业得8分;本科及以上毕业得10分。
竞聘者的最后学历必须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二)资历
1、教龄:
教龄每年0.5分,非教龄的工龄每年0.2分;每满10年加1分,20年加2分,30年加3分(按实年计算)。
教龄分与非教龄的工龄分可累计,但不得重复计分。
2、职称:
具有高级任职资格计3分,高级任职资格每满一年加0.3分;具备中级任职资格得2分,中级任职资格每满一年加0.2分。
就低竞聘时资格分可就高计算,同时高一级任职分与低一级任职分可合并计算。同一级竞聘时,低一级任职分不能计算。
二、考勤(10分)
1、准时上下班,出满勤者得10分;
2、病假(属住院期间或特殊病种除外)每天扣0.1分(法定假期除外)。当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教师请病假累计满二十天后开始扣分;
3、事假每天扣0.3分(法定假期除外);
4、旷课(旷工)每节(每天)扣2分;
5、学校(中学以学校为单位,小学以完小、初小为单位,下同)规定的活动(政治学习,教研组、年级会议、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每缺席1次扣0.5分。(请病事假期间,该项不重复记分)
6、根据学校点名或抽查登记,每迟到或早退1次扣0.2分。
三、教育、教学工作(70分)
(一)教学工作量(12分)
1、课时量(10分)
(1)专任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中学教师10-16节;小学教师14-22节。学校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每个学科、每个年级专任教师满工作量的周授课时数。
(2)任实职的中心校以上校级领导任课时数达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3以上,其他任实职的学校中层干部(含完小正、副校长,下同)任课时数达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2以上,为满工作量。
(3) 幼儿园教师教学1天为1个工作日,专任教师每周任课不少于2.5个工作日,6个班以上(含6个班)幼儿园园长每周任课不少于0.5个工作日,副园长每周任课不少于1个工作日。
近三学年,上述对象总的教学工作量达到满工作量要求并且每学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得10分。三学年平均每周超工作量1节(半个工作日)加0.5分,最高只能得12分。若工作量不足,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2、听课(2分)
每学年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节数,并有听课笔记,得2分;少1节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备课、编写教案(3分)
1、每学期初能制定出所教学科的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写好教案。教案精心设计,有特色,以学为主,实用性强的为一等,得3分;
2、有备课、写教案,但以教为主的为二等,得2分;
3、备课欠认真,教案简单的为三等,得1分;
4、备课不认真,抄教案集,实用价值不大的为四等,不得分。
(三)批改作业(3分)
1、能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作业,批改认真、及时,有日期,有针对性评语。学生作业整洁、规范,错误有纠正的为一等,得3分;
2、有布置作业,及时批改,错误有纠正的为二等,得2分;
3、没按教学大纲布置作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作业批改不及时或有错误的为三等,得1分;
4、对不要求布置书面作业的学科教师,不得分。
(四)授课(5分)
1、准时上、下课,上好每节课,课堂教学以学为主,教学设计科学,讲授内容准确、生动,学生主动参与,学生或听课教师评价好,得5分;
2、以上评价内容做得较好的,得3分;
3、以上评价内容做得一般的,得1分。
(五)教学质量(16分)
学校从学生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制定出细则,全面衡量。
教学质量好的得14-16分;较好的得11-13分;一般的得8-10分;差的得7分以下。
(六)公开课教学(3分)
1、完成学校规定的公开课教学任务每年得1分;
2、承担全省及以上范围统一组织的公开课教学,获好评者加5分;
3、承担福州市级统一组织的公开课教学,获好评者加2分;
4、承担福清市级统一组织的公开课教学,获好评者加1分;
5、承担校际范围统一组织(小学指中心校级)的公开课教学,获好评者加0.5分。
近三学年公开课教学分可累加,最高不超过7分;同一课题,多次开课取最高一次的级别计分。
(七)履行职责(18分)
1、专任教师(18分,以下各项均封顶)
(1)指导、培养学生获奖(6分,a、b只能选其一)
指导、培养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活动,同年、同级、同类比赛取最高一次计分。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一般为1名,若超过1名,得分由指导教师平分。
a、学科竞赛(指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
国家级一等奖得6分;省级一等奖得5分;福州市级一等奖得3分;福清市级一等奖得2分;校(小学指中心校级)级一等奖得1分。各级二、三等奖,学校可按实际情况递减。
b、体、图、音"三小"作品及各种技能竞赛
获国家级第一名得6分;省级第一名得5分;福州市级第一名得3分;福清市级第一名得2分;校(小学指中心校级)级第一名得1分。各级二、三等奖,学校可按实际情况递减。
(2)班主任工作及其他工作(9分,a、b、c只能选其一)
a、担任年段长、班主任工作。
能认真履行职责,所任年段、班级班风良好,学生无违法违纪现象和安全责任事故每年得2分;被评为福清市级以上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每年加2分;被评为校级先进单位等每年加1分。
b、担任行政及其他工作。
中学中层以上行政人员,少先队总辅导员,教研组长,寄宿生的生活管理员,组织兴趣小组正常开展课外活动的体育、音乐、美术教师,从事电教、实验、劳动技术课教师及兼任学校其他工作或到农村薄弱校任教一年以上的教师(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工作量的大小,由学校确定对象)。
中心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及完小、初小校正、副校长(含负责人),教研组长,寄宿生的生活管理员,组织兴趣小组正常开展课外活动的体育、音乐、美术教师,从事电教、实验、劳动技术课教师及兼任学校党务及其他工作的教师(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工作量的大小,由学校确定对象)。
上述人员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师生反映好每年得1.5分。被评为福清市级以上相关业务部门的单项先进每年加2分;被评为校级单项先进每年加1分。
c、承担综合实践活动和其他活动。
经学校批准组织学生参加综合实践活动,或承担指导一个以上兴趣小组活动,有任务、计划、总结,活动正常,培养学生兴趣,发展个性、特长,成绩显著每年得1分,成绩一般得0.5分。体育、音乐、美术教师已在"组织兴趣小组正常开展课外活动"这个项目得过分的,此项不再重复计分。
(3)指导教科研课题研究或培养教师(3分a、b 、c只能选其一)
a、承担指导本校实习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获得好评,有聘书或教务处认定的,每年得0.5分。
b、培养新教师的指导教师(有聘书或学校备案),能较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制定培养计划、措施,使受培养的教师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每年得0.5分。
c、培养骨干教师的指导教师(有学校备案),能较好履行指导培养教师职责,制定培养计划,订立师徒合同,使受培养的教师成为学校学科带头人, 每年得1分。
d、所培养的骨干教师在教育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课堂教学评优活动或教科研课题研究中获奖,指导教师分别加5、3、2分。
e、能在教育相关部门教育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福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讨会上,举办个人讲座,介绍教育教学经验,反映效果好的,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备案,每场加1分;校(中心校)级每场加0.5分。
2、兼任校(含中心校)党政管理工作的中层及以上行政人员。
既可按上述专任教师的标准评价,也可按下列标准评价,但只能选其一。
(1)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党政管理工作,政策水平高,管理能力强,工作实绩显著,所分管工作获得福清市级以上各类先进称号或年度述职考核群众满意率高,评为"优"的为一等,得18分。
(2)能履行岗位职责,政策水平较高,管理能力较强,年度述职群众满意率较高,取得一定成绩的为二等,得16分。
(3)能履行岗位职责,群众比较满意的为三等,得14分。
(4)因渎职造成学校或部门工作出现较大失误,教工意见多,视情扣分,直至该项不给分。
(八)辅导、转化特殊生(4分)
1、学期初定出辅导转化对象,报学校备案,有辅导转化措施、工作记录及总结,辅导转化效果好的得4分。
2、有做工作,但材料不完整,效果一般,得1-3分。
3、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受学校及以上批评,此项不得分。
(九)教科研工作(6分)
1、积极参加教研组、备课组举行的各项教科研活动的,每年得2分。
2、承担学校(含中心校)教科研项目,有较完备的材料,能结合本校教学实际,取得一定成效的,加1分。
3、承担福清市级以上教科研项目,能结合指导本校教学实践,取得一定成效,有经验总结的,加2分。
四、年度考核(4分)
近三个学年度,有一学年度以上考核优秀,其余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的得4分;任职考核均为称职的,每学年得1分;任职考核有1年是基本称职或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本学年度不得分;三年中有一次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该项按零分计算。
五、撰写发表教育教学经验总结、论文、论著等(3分)
近三学年,联系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1、在国家CN级本学科杂志上发表,得3分。
2、在CN级的教育刊物上(增刊号、学报除外)发表,得2分。
3、在福州市级汇编,得1.5分。
4、在福清市级汇编,得1分。
5、在校(含中心校)级汇编,得0.5分。
(同年发表的论文,取最高级别给予计分)
六、个人获奖情况(3分)
1、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者,得3分。
2、获地厅级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者,得2分。
3、获县处级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者,得1.5分。
4、获科局级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者,得1分。
5、获校(含中心校)级综合性表彰者,得0.5分。
说明:
1、综合性表彰指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班主任、先进德育工作者、优秀青年教师、十佳教师、名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精神文明积极分子等表彰。获福清市级以上(含市级)主管部门教育、教学方面的单项奖按同级综合性表彰降低一级计分。
2、同年度、同项多级表彰,均不重复计分,只取最高分。
附则:
1、除第一项外,二至六项对教育工作的考核,以近三学年的时间为界限。本轮竞聘上岗,考核期限为2005年9月1日--2008年8月31日止。
2、评价标准第二项可计负分,其他不计负分。
3、竞聘教师得分必须高于下列分数及以上,学校才能聘任其为中级或高级职务。
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和农村达标完中、省级示范初中及示范小学的教师:80分。
农村一般完中、初中和农村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的教师:75分。
农村完小、初小和其它幼儿园的教师:70分。
教学点、单双人校的教师:65分。
4、各校(含中心校)应根据本评价标准,制定出符合本校实际、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必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公示后,才能实施。
5、本评价标准由福清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6、本评价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福清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